(本文由也迪律師事務所授權紫金財經(jīng)發(fā)布,轉載請注明來源)
【案例回顧】
2019年3月29日,徐某駕駛非營運的小型汽車無償搭載了乘客沈某,在行使致某交叉路口后與蔣某駕駛的小汽車發(fā)生碰撞,致兩車損壞,乘客沈某受重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駕駛員徐某、蔣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乘客沈某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沈某住院治療,后經(jīng)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沈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徐某、蔣某、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費用36萬余元。在此次事故中,對于好意搭乘他人的徐某應當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呢?
【律師分析】
徐某應承擔責任,但徐某的賠償責任應當減輕。
《民法典》第1217條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民法典關于好意同乘責任劃分的相關規(guī)定。
本案中,徐某被交警認定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同等責任,徐某無疑應當對沈某承擔賠償責任,具體應該怎樣賠償呢?徐某無償搭載沈某,與沈某系好意搭乘關系,沈某對本次事故的發(fā)生雖有責任,但其承擔的責任應當減輕。根據(jù)《民法典》第1213條及第1217條的規(guī)定,先由交強險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沈某損失;若不足,由承保徐某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若商業(yè)三者險仍不足以賠償沈某損失,或者徐某未投保商業(yè)三者險,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外的損失由徐某承擔賠償責任,但由徐某個人承擔賠償責任部分應當減輕。實踐中法院一般減輕責任人30%的賠償責任。
【律師建議】
好意同乘作為減輕駕駛人賠償?shù)囊粋€因素,判斷是否屬于好意同乘,無償性是核心構成要件,如果乘坐的是營運車輛,如出租車,或者乘客支付相應對價,那么駕駛員很難適用《民法典》第1217條的規(guī)定減輕賠償責任。另外,好意同乘者無償搭乘的行為并不意味著乘客愿意冒全部的風險,如果機動車駕駛員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不能減輕駕駛員的民事責任。
好意同乘是一種人與人之間互相幫助的行為,是互幫互助的中華民族傳統(tǒng)美德的生動體現(xiàn),但駕車人和乘車人也應當提高安全意識,避免好意變成壞事的情況發(fā)生。
【法律依據(jù)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 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作者:段瓊,北京也迪律師事務所律師,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擅長領域:知識產(chǎn)權、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