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紫金財經(jīng)6月12日消息 近日,一起“河北唐山打人”事件刷爆了各大網(wǎng)絡媒體平臺,迅速發(fā)酵,引發(fā)巨量關注。社會大眾一方面對施暴者口誅筆伐,宣泄心中無比的憤怒,一方面對受害者寄予同情憐弱。這起惡性事件到底怎么回事呢,先來了解一下案件始末:
據(jù)相關報道,6月10日晚,河北唐山一家燒烤店內(nèi),一名男子酒后搭訕鄰桌女子不成而引發(fā)沖突,視頻顯示,這名男子靠近幾名女子的餐桌,并觸摸一名女子背部,女子躲開后,男子對該名女子進行掌摑。隨后有多名男子參與毆打,一名女子被拽到店外街道上,遭到多名男子持續(xù)踢打。
就是這樣的一起暴力打人事件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大眾之所以如此驚詫,想必是因為這事件可是發(fā)生在如此人流密集的燒烤店,施暴者在大庭廣眾之下就敢有如此暴行,天理何在!而且受害一方并無任何過錯,視頻中的女子只是想安靜地吃一頓飯,卻遭到暴力毆打。網(wǎng)絡上鋪天蓋地的留言和評論都表達不了社會大眾的憤怒與不安。
那么,拋開夾雜的復雜的感性思考,從理性的角度分析,這起案件的施暴者會承擔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呢?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guī)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根據(jù)上述《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的,可定為尋釁滋事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又可定為故意傷害罪,根據(jù)受害者傷情程度來確定刑事責任,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再回過頭來看唐山的這起打人事件,男子酒后搭訕不成恣意挑釁,多人隨意毆打被害人及其同伴,對被害人身體健康造成傷害,嚴重擾亂社會秩序,情節(jié)惡劣,已經(jīng)構(gòu)成了尋釁滋事罪。涉案男子也涉及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也同時構(gòu)成了故意傷害罪。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時符合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等罪行的構(gòu)成要件,要依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這也就是說,對被害人的傷勢進行鑒定后,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屬于輕傷,以尋釁滋事罪進行處罰,一般情況下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及其同伴的傷情程度經(jīng)鑒定達到重傷害以上,可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目前,此案件九名涉案人員已全部歸案,案件也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想必等待這幾名施暴者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正如警方通報所說“一個都不能放過”。(作者:李可書博士 中國商業(yè)文化研究會副會長、北京市煒衡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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